县价检分局 发表于 2012-10-11 11:27:37

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价电〔2012〕23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此次检查的范围是所有在售楼盘,重点是商品住房。检查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是否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2、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3、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4、标价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标示价格相关因素及收费等内容。5、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是否标示实际成交价格。6、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7、是否存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8、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二、检查时间从现在起至10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要求在10月10日前结束。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觉将自查报告报我局备案。第二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时间从10月11日至10月30日止,对我县所有在售楼盘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检查在售商品住房的明码标价落实情况。三、检查要求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密切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楼盘销售许可证、销售计划书、明码标价牌、已售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广告等数据资料,仔细比对商品房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厉处罚。其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按照“一套一罚”的原则,对每套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虚假折扣、虚假优惠,以及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合浦县物价局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天涯人 发表于 2012-10-11 12:57:39

我想请问一下,我们面对物业一些无理的收费,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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