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摩克利斯之剑 发表于 2013-4-10 09:29:47

我们购房时签署的预约认购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有无法律效力?

      不知各位网友有无这种购房的亲身经历,你去看房子,看好了一个户型,谈妥价格后,售楼人员会让你交上一笔订金,一般在1万或两万元,如果你拿不出这么多钱,有时几千块也照样可以。然后售楼人员说将房子给你保留3天,随后复印你的身份证,以“优惠价格”、“保留房”等许诺要求我们购房者签署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也称预约认购书)。
    很多购房者很不解,存在很多的疑虑:买卖双方所签署的预约认购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有无法律效力?
    商品房认购意向书是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其内容通常是约定买卖双方在一定时间按照某种条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或现房出售合同则是指开发商将尚未竣工或已竣工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而签订的合同,其内容是房屋的买卖交易。意向书只是对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行为的约定,依据意向书不能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和价款支付的约定,是房屋的买卖交易。所以我们通常将商品房认购意向书称为预约合同。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租赁等合同前,又订立《意向书》、《预订书》,确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 虽然预约合同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但并非没有效力的。


达摩克利斯之剑 发表于 2013-4-10 09:49:37

    所以,在购买房屋签订相关协议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许可证,一旦产生纠纷,在起诉时仍未取得许可证,那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应当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其他限制交易的情形;
    三、是在签订意向书时,要注意定金、意向金、诚意金这些不同约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如果约定的是定金,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其他的意向金、诚意金等则不具备此种法律效果;
    四、是消费者应当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尤其是补充条款。开发商大多会把对自己有利的约定或者对格式文本内容的修改在补充条款中体现,消费者应当高度关注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对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于于己不利的条款应当据理力争。购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式各样,购房者不可能在事前防范到所有问题,但适当的谨慎注意可以减少后续问题的出现。
    五、把“许诺”写进认购书。销售人员往往会“优惠价格”、“保留房”等许诺引诱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但有时最终难以兑现,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签订认购书和交付定金而产生的纠纷。

擦边苏河湾 发表于 2013-4-10 11:18:10

其实看到售楼MM叫签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心里就拔凉拔凉的

而威尔 发表于 2013-4-10 11:22:07

回 擦边苏河湾 的帖子

擦边苏河湾:其实看到售楼MM叫签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心里就拔凉拔凉的 (2013-04-10 11:18) images/back.gif

与哥们同感,感觉就像签下卖身契

狐狸 发表于 2013-4-10 14:16:07

我也很好奇预约认购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交了的定金还可以要回么?

胡一菲 发表于 2013-4-10 14:17:37

其实预约认购书就是开发商为了绑定客户的一种手段,逮着一个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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