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芭蕾 发表于 2013-7-16 08:58:30

开发商未经得我们同意,私自变更户型结构,我们业主该如何维权?

       我于去年3月与某楼盘购买其开发的某楼盘一套商品房,面积为106.86平方米,上面为阁楼。并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开发商的一套商品房。在预售合同中,附有该房屋的户型图形及各个房间的位置。但是快到房屋交付时,开发商未经我们同意,对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改动。

      去年9月,开发公司由于当初的丈量错误,向原设计单位申请设计变更。于是这套房屋宽度被压缩很多.面积也随之缩小了6.6平方米,特别是原先就狭窄的厨房面积在变更后就更难使用了。于是我根据合同条款向开发商提出按当时的市场房价退房,但该公司一直未予答应,可谁知这件事还没有处理完,今年6月,我在验收房屋时,又发现两间房间的地面竟比其他房间高出约50厘米,并且由此造成上面的阁楼因高度太低而无法使用,当初花费的2500元向开发商购买安装的天窗更是毫无用处。我与该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却始终得不到开发商的解决。

      面对开发商未经我们同意,私自修改户型结构,我们觉得更改后的房屋结构与当初的样板房有出入,且改动的地方也十分不理想,作为业主该如何维权?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赔偿?我们可以退房么?

阿秋律师 发表于 2013-7-16 09:28:35

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预售合同以后,开发商不能擅自改变合同中的内容,变更商品房的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对于此种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郭芙蓉 发表于 2013-7-16 14:55:55

所以说买现房比买期房好

情人劫 发表于 2013-7-16 16:39:1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possible 发表于 2013-7-16 2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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