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播新闻 发表于 2014-3-14 09:23:03

不要以为患病犯罪就可以免罪,癫痫患者违法也受法律制裁

       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癫痫患者也不例外。癫痫患者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与正常人犯罪没有区别,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未完全丧失控制和辨认能力的癫痫患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2年6月12日08时许,合浦县公馆镇六甘村委会的徐某某到村里的一间小卖部玩时,碰到同村的癫痫患者李某某,便直呼李某某的外号,并谴责李某某偷其家荔枝。李某某不服,两人发生争执,被在场的村民劝开后,徐某某往家方向走,李某某追上去,对徐某某拳打脚踢,致徐某某右肱骨解剖颈骨折。临床治疗后,徐某某右肩关节僵直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七级残疾。案发后,李某某对作案的动机及经过作出了清晰及详细的供述。
       据李某某的父亲及村民反映,李某某4岁的时候,被诊断患有癫痫病,至今没有治好。李某某平时表现跟正常人一样,病发的时候会表现无缘无故摔倒在地四肢抽搐,口吐白沫,发病没有时间规律,不定时发作,特别是受到别人的言语刺激或者身体被打时,会产生过激行为,表现不正常。比如说他做错事时,他会表现得很烦躁,动手打人或拿家里的东西乱扔。之前他在精神波动时打过几次人。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李某某患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但其于2012年6月12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合浦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虽然患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但其能详述作案的动机及经过,作案时具有现实动机。在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后冲动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打伤徐某某,作案行为并非由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支配所为,只是受精神疾病影响,致使其控制能力削弱,作案当时并未丧失对他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对危害后果有一定的认识,而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综合全案,鉴于李某某有暴力倾向,故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来源北海晚报

合浦008 发表于 2014-3-14 09:56:55

尽量离癫痫患者远的

wbslyz 发表于 2014-3-14 10:38:01

本来应该这样。不然会有人以有病为由不守法

龍族野狼 发表于 2014-3-14 10:51:59

狗血淋 发表于 2014-3-14 14:16:24

laosu88 发表于 2014-3-14 15:47:24

possible 发表于 2014-3-14 20:36:22

远方的天平 发表于 2014-3-14 20:49:27

laosu88 发表于 2014-3-14 22: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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