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泽 发表于 2014-3-15 18:07:11

【3·15线上活动】合浦县工商局就部分网友消费侵权问题的相关解答





       1983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31年后的3月,为了提高合浦本地居民的消费维权意识,合浦123网站携手合浦县工商局开展了“【3·15线上活动】分享你的消费疑惑讲述你的消费故事,我们将邀请县工商局有关人员为您解答”活动。征集了部分网友提出问题,让工商局专业人员为我们解答。以下是网友问题和工商局工作人员解答。(温馨提醒:部分未能得到解答的网友可以拨打举报热线——12315进行投诉举报)。


1、网友“洋洋妈”问:上个月14号在沙啦啦给女儿买了个电子表,用了两个星期后被同学踩坏了,同学又去沙啦啦买了个一模一样的给女儿,满心欢喜,谁知只用了不到一个星期就不动了,原以为是没有电子了就去买新电子换上,可手表师傅说不是电子的问题是表芯的问题,没得“救”了,于是就到沙啦啦与她们交涉,可她们说只保3天,50多的电子表只保3天,到底是质量不好保的时间短还是我的手气不好,很是郁闷,请有关人士给于解答,谢谢。

      工商局回答:网友自行与商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网友可拿着购物凭证(发票或小票)及电子表到合浦县工商局进行投诉,或直接拔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2、网友“淡淡烟草”味问:在合浦会偶尔买到假烟,只是拿回去老板不会承认的,想想也就算了,现在就想知道如买到假烟要怎么处理?

      工商局回答:如果消费者买到假烟,可直接到合浦县烟草专卖局投诉或直接拔打12313。


3、网友“大哥大的哥哥”问:合浦所有煤气站严重短斤少两,比广州前些年登报说的还利害,我在买煤气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加的煤气明显不耐用,特用笔记日期对比了几个月,明显比往年平均每个月用少十多天,问加煤气的说:加多加少由不得我们,那是煤气站的原因,亏也不单你一人!!如此看来让我想起早年在广州日报看到的新闻一样-----煤气站的电子秤动过脚,电子秤的读数与其磅秤读数不符,再则,不退皮,不抽空,标准煤气罐重16公斤,但实际上两次充气后,都超过1到2公斤。充气12公斤,他们的电子秤一到28公斤就自动停止充气(这点所有的煤气站都如此)那么,1到2公斤的废气何来?难道是顾客自己灌水?敬请工商部门严查,废气应该由气站负责,而不是让老百姓吃亏。充气重量应该是12公斤加上废气重量,这才是公平买卖。其电子秤的... 短斤少两是煤气站的潜规则,可是工商·质量监督以及物价等管理部门视而不见吗?那么,1到2公斤的废气何来?难道是顾客自己灌水?敬请工商部门严查,废气应该由气站负责,而不是让老百姓吃亏。充气重量应该是12公斤加上废气重量,这才是公平买卖。    望政府部门为广大平民百姓利益受损而出面敦促工商等部门严查。

         工商局回答:针对网友提出煤气站的经营问题,我局将加强对煤气站的监管,同时行政约谈各大煤气站,强化煤气站诚信经营意识,促使其做到公平交易、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对消费者反映的有关问题,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促使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责任制度,制止霸王条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至于煤气的计量问题,不是我局职能监管范围,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来加强监管


4、网友“叽叽喳喳”问:前几天在网上买了一条裤子,拿到手发现色差真的很大,还是给了个中评,没想到卖家就发信息和打电话过来说返回几块钱现金给我,让我改好评,心里真的很不舒服,再说了卖家的态度很不好。如果昧着自己的心,给个好评的话,对下面的顾客是一种欺骗,请问遇到这种骚扰怎么解决?

         工商局回答:网友网购的物品颜色、形状等跟网页上的说明有很大的出入,建议网友直接退货,因为修改后的《消法》赋与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值得提醒网友的是,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七日内无条件退货,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活动回顾:【3·15线上活动】分享你的消费疑惑讲述你的消费故事,我们将邀请县工商局有关人员为您解答

方泽 发表于 2014-3-15 18:14:19

5、网友王木木问:新的消费者权益法说“超过七日仍然可以退货”,想问下,有些店家声明他们家是不退不换的,但是买到不合适的想退想换怎么办?


      工商局回答:根据《消法》第26条第2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店家声明他们家是不退不换的”这个属霸王条款,其内空是无效的。
“七天无条件退货”只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现场购物的,根据《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6、网友“住在冰箱里”问:在某当网下单买书并付了款,到货才说其中一本缺货,并承诺7个工作日退钱或补发,但却是骗人的。 通过其公开的渠道去寻求解决办法但未果。虽然只是20多块钱,但是起心里还是不舒服啊。 怎么办!


      工商局回答:网友可再次与某当网客服联系,并准确告知自己的订单号,要求某当网补发缺货的书或退款。如还得不到解决,建议网友到某当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7、 网友“淡淡烟草味”问:不小心买到山寨货怎么办?如康帅傅、三粮液、周住牌洗衣粉之类东西。


       工商局回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有关经营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认准品牌,如有发现或购买到“山寨”产品,可进行拍照或保留小票等证据,拨打12315进行维权。



8、网友“欧啦”问:在某电器商城买了一台电热水器,一般都会上门免费安装的。但是上门安装的师傅说:要收两百块钱什么材料费。我想请问一下,这样是合法吗?还是规定购买电器,商家有权免费提供安装,而不收取费用???


      工商局回答:目前,我国对于家电安装收费问题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家电安装二次收费,尚处于监管空白中。但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企业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厂商所提供的商品应当具备能够正常使用前提,并具有质量、性能、用途等功效,并且要将收费项目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在安装过程中对收费项目存有异议,可拒绝支付高出《常用安装材料收费标准》的费用




9、网友“小愚儿”问:2月24日在某刀电动车店买了台小龟王,第七天时后轮的气不够( 但也可以坐一个人)。发现是轮子翘起了一个角,所以才漏气,后来去找买车的,说是我自己撞的,找售后,说是车轮没气,掉坑里所以才成这样的,说帮我敲一下就行了。妈的,那我才买了一个星期,那是怎么没气了,难道是我自己把气放了,故意把车撞成这样,买车的时候说什么质量如何的好,还是谁谁代言的,现在有问题了还不是都在推责任。看来上央视的产品都信不过。后来他们觉得理亏,帮我换了一个。换了轮子第二天又发现车子载人的时候总是有声响,开始以为是电池没扎紧,后来又找售后弄了一下,但还是没解决。开了几天后(刚半个月)找售后检查是减震坏了,妈的,够倒霉的,一台烂车都让我买了,真想退货了。但是他们的服务还不错,帮我把减震换了。所以我也不好说什么(干嘛不说是我压坏的呢)到这还没完,第二天发现喇叭不响的,真怀疑这是不是台次品。现在在这台车还没到二十天就成了组装的了,心里真的很憋屈~


      工商局回答:根据网友所述,建议网友明确自己的申诉要求,然后凭相关的购车凭证,到合浦县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拔打12315。
      同时,我局加大对流通领域电动车市场的专项整治,规范和整顿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温馨提示:
如在消费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投诉举报热线:12315进行投诉举报!

changle 发表于 2014-3-15 21:34:12

希望造假者注意了!骗人钱财不好!老实做人,安心过日!

changle 发表于 2014-3-15 21:41:04

各部门都认真起来,让假货无处藏身,让造假者象过街老鼠!

changle 发表于 2014-3-15 21:47:34

造假者在利益与良心的较量下,良心被利益战胜了,良心变色!

合浦008 发表于 2014-3-15 22:43:26

假的真不了

laosu88 发表于 2014-3-15 22:50:55

attachment/photo/Mon_1212/492_08ca135463383567e1bb6cb048dfa.gifattachment/photo/Mon_1212/492_08ca135463383567e1bb6cb048dfa.gif

狗血淋 发表于 2014-3-16 13:58:25

Michael. 发表于 2014-3-16 15:20:36

从源头抓起!

654321 发表于 2014-3-16 22:49:57

还是那句话:(为什么办工商执照要先搞计生证这两样有什么关联)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3·15线上活动】合浦县工商局就部分网友消费侵权问题的相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