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 发表于 2014-4-5 17:39:30

且把“以房养老”作为一个“自由选项”。



在针对“以房养老”的喧哗声中,既有不吝嘉许甚至溢誉之辞,也不乏质疑乃至贬抑者。应该看到,当前养老状况也是我们所处“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之反映。在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四个责任主体之上,无不承载着巨大的养老压力,而养老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巨大缺口所造成的养老困局,无疑是推动养老实现模式多元化的现实依据。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作为发展共同体的四个构成单位,无论将养老压力单独压在哪一个身上,都是难以承受的重轭。根据现实境遇和四个责任主体的特点,养老策略可以而且应该实行多元化模式。“以房养老”正是新形势下养老模式多元化的有益探索。
由于市场经济仍具有较大发展完善的空间,于我们而言,带有浓烈市场化色彩的“以房养老”无疑属于新事物。在我国养老服务供给缺口明显且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以房养老”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纾解各养老责任主体的压力,从而缓解养老面临的诸多困局。而“以房养老”作为养老多元化策略之一, 因其具有鲜明的市场特色,更可以与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形成互相促进之功效。


“以房养老”不是一项单独的政策,其实行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予以支撑。比如,房产定价和资产评估机制该如何科学合理地形成?与之密切相关的诸如土地、金融、保险、社会保障等制度如何因应调适以达无缝对接,等等。


“以房养老”具有诸多利好的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将面临一定风险。对这项政策要本着全面、客观、辩证的心态看待,既不能过分拔高,也不该刻意贬低。我们需要调适相关制度完成有效对接,对其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撑。
说到底,“以房养老”只是养老多元化模式的选择之一,它不会代替、也代替不了其他养老模式。我国作为一个老龄化大国,巨大的养老需求潜藏着丰厚的市场潜力。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养老同样能够成为一种产业,同样应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养老资源。在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四种责任主体的多元养老模式中,作为公共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应该具有最基本的兜底功能,而社会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各责任主体也须充分发挥各自角色功能,各方面共同编织一张覆盖面不断推广、服务水准不断提升的养老服务网络,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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