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 发表于 2014-5-26 08:46:25

广西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极端暴力、恐怖案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和使用炸药、雷 管、导火索、黑火药等各类爆 炸物品及氰化物、砒霜、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的;

  (二)非法制造、改制、买卖、运输、持有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 枪、麻醉注射枪、气 枪、彩弹枪、钢珠枪、火药枪、仿 真枪及其他自制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长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弩、被改制成具有杀伤力的射钉器等管制器具的;

  (四)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的,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金钱、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的。

  二、销售汽油的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旅馆业工作人员和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规定,发现住宿的旅客、房屋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或者知情不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人员,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举报重要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2014年5月23日

希望123 发表于 2014-5-26 08:47:45

打严,严打

wbslyz 发表于 2014-5-26 09:33:55

威滑哥 发表于 2014-5-26 12:27:51

chenruxue00 发表于 2014-5-26 12:34:15

呵呵
合浦怎么会乱

合浦008 发表于 2014-5-26 15:06:03

保护人民安全

Michael. 发表于 2014-5-26 15:36:14

马上有钱123 发表于 2014-5-26 16:09:26

应该加上一条,,路上的飞机仔,,

衣上酒痕 发表于 2014-5-26 16:50:48

枪.支弹药这些东西离普通P民们有点遥远,飞机仔却经常可见。 难道闹市飙车对公众没有危害吗?为什么不把这种行为列入打击范围?

飞翔的蜗牛 发表于 2014-5-26 17:10:02

这通告不是什么权威人士发的。可信度不高。坐等公安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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