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雄 发表于 2014-7-16 10:21:51

原回帖中打字过快,未细心检查,出现个错别字,更正如下:(红字为错字,红字后面的为更正字)

如所述属实,那合浦法院的这个审判长,无疑是个大法盲。

  1、判决书应依法送达给被害人,无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被告(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应该依法主动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害人。现在合浦法院的这个审判长不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害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不但不将判决书送给被害人,反而在被害人向法院索要判决书时,说出“你得到被害(告)人的同意来取吗”这样的法盲话来,该处分!

  2、强奸案件是隐私案件,虽然法院不开庭审理,可是,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是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应该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在隐私案件中,别说是被害人要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愿意不愿意出庭是另一回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也可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合浦法院的这个审判长没有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审判长不但违法没有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事后是反而说出“通知你也没有用,你来了也不能进入法院”的法盲话来,实属法盲。

  鉴于合浦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严重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因此,该判决属于违法判决。建议被害人向上级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认定原判违法,重新进行审理。
  鉴于审判人员在本案中,无视《刑事诉讼法》,违法不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违法不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建议被害人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中共合浦县纪委举报。

华英雄 发表于 2014-7-16 10:26:47

回 火锅 的帖子

火锅:论法不论案,撸猪这是在误读法条。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受害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只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受害人或者死去的受害人家属提出赔偿才是当事人。简单举个例就明白撸猪的错误了,假如受害人挂了,那审判长得去阴曹地府送达了。 (2014-07-15 20:30) images/back.gif

  这样的回复,可以说是法盲的回复。

  非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当事人?这么法盲的话你也说得出来?不怕人笑话?不怕丢人现眼?

  本人只是依据楼主所述结合法律条文写一下本人作为一个中间人的看法,你就这么激动地左一个“撸猪”右一个“撸猪”来辱骂本人,好像踩着你的尾巴似的,所以,猜想你极有可能是合浦法院的,法院的人,竟然连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中的一种也不知道,竟然连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也不懂,不但丢了自己的脸,也丢了合浦法院的脸,该下岗了。

华英雄 发表于 2014-7-16 10:42:02

回 SLJT 的帖子

SLJT:你的说法不妥,此案中被害人就是当事人。请你先看了《刑事诉讼法》再来好吗?假如受害人挂了,请你看《刑诉法》第七章,假如不挂请你看第九章。 第106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2014-07-15 20:42) images/back.gif


  这位SLJT先生说得很对。
  看他的回复,就是不懂装懂的法盲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是当事人,这样的法盲话只能他这样的法盲人才说得出口。

  法院宣判后,应该立即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96条明文规定的!合浦法院为什么胆敢明目张胆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不是在判决书的背后,隐藏着什么见不得光的东西和黑幕交易?所以你们才不敢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以防被害人不服判决而申诉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华英雄 发表于 2014-7-16 11:15:58

回 夜愿 的帖子

夜愿:

老乡们,如果去找合浦县纪委都没结果,我实在没办法了,欲哭无泪 (2014-07-15 19:40) images/back.gif

  1、请你大胆地把判决书的落款页发上来,让大家看看这个审判长的大名。当事人公布判决书,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虽然是隐私案件,可是,法律只规定是在审理时不开庭审理而已,而宣判,法律规定也是公开宣判的。并且,最高法也规定判决书要公开。因此,你完全可以大胆地把判决书的全部内容特别是落款页中审判长的大名公布出来。

  2、普通的强奸案件,法定的量刑是3-10年的徒刑,本案中,被告人被合浦法院判了多少年徒刑?将公布出来,让大家监督监督。

shi 发表于 2014-7-16 14:19:43

直接起诉这个鸟(法棺)。。。

衣上酒痕 发表于 2014-7-16 15:43:38

回 火锅 的帖子

火锅:论法不论案,撸猪这是在误读法条。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受害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只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受害人或者死去的受害人家属提出赔偿才是当事人。简单举个例就明白撸猪的错误了,假如受害人挂了,那审判长得去阴曹地府送达了。 (2014-07-15 20:30) images/back.gif

这个说法很牵强,照这么说,判决书根本就不需要送递任何人。因为任何人都可能会挂掉。

业务水平貌似不过关啊!

衣上酒痕 发表于 2014-7-16 15:51:18

回 华英雄 的帖子

华英雄:  这位SLJT先生说得很对。
  看他的回复,就是不懂装懂的法盲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是当事人,这样的法盲话只能他这样的法盲人才说得出口。

....... (2014-07-16 10:42) images/back.gif

顶你!

留守男人 发表于 2014-7-16 16:02:01

有点乌龙,合浦的青天何时到。现在的法官确实变味了。为民办事,变为为钱办事。

亿万富豪 发表于 2014-7-16 17:40:43

回 华英雄 的帖子

华英雄:  如所述属实,那合浦法院的这个审判长,无疑是个大法盲。
  
  1、判决书应依法送达给被害人,无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应该依法主动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害人。 .. (2014-07-15 15:41) images/back.gif

我们的微信、微博呢?????????????

亿万富豪 发表于 2014-7-16 17:41:31

我们的微信、微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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