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之殇
发表于 2014-10-31 20:28:23
不知道去年沙田那单算不算得上造谣
谁错了
发表于 2014-10-31 22:08:50
远方的天平
发表于 2014-10-31 22:16:06
那些捕风捉影、道 听途说、无中生有的造谣者应引以为戒。
花间一壶啤酒
发表于 2014-10-31 23:23:32
我只想说,发真帖也会有JC亲自找上门…………。
qqq7192959
发表于 2014-10-31 23:24:48
laosu88
发表于 2014-10-31 23:38:08
attachment/photo/Mon_1212/492_08ca135463383567e1bb6cb048dfa.gifattachment/photo/Mon_1212/492_08ca135463383567e1bb6cb048dfa.gif
君之谦
发表于 2014-11-1 00:37:28
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因此,即便从文本解释来看,转发500次只是诽谤罪的入罪条件,并非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后者的入罪条件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石湾这个外出务工人员顶多批评教育则可,达不到拘留十天的程度!
凉师益友
发表于 2014-11-1 01:42:42
平民是真的也不能说~老子天天说说了也白说~听的也是平民
遥远的守侯
发表于 2014-11-1 02:39:33
hanch
发表于 2014-11-1 12:43:49
脑子有问题吧,自找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