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型的心 发表于 2015-10-11 09:24:28

最严《食品安全法》十月起实施:消费者网购遇到问题食品可向经营者或生产商要求赔偿

   昨天在123网看到网友发的一个帖子——<吃青梅吃出蛆,现在的食品真的不得不让人担忧>,大概意思应该是在朋友的介绍下,从微商处购买的食品出现了问题。微商届的迅速发展,给不少怀揣着创业心的年轻人带来了机遇,但是存在的问题也非常多,其中一个就是销售问题食品,遇到问题产品无法可依,只能默默的把钱丢进了不法分子口袋里。很多朋友在朋友圈中销售自制食品或者是从某些平台代理的食品,自制食品较代理食品来说安全系数会高一些,因为不能否认有很多好手艺的朋友是真正的推广自己的手艺,但是从某些平台代理来的食品就很难说了,销售者本身就不清楚食品的加工制作,只是一味的吹嘘食品的好处,一旦出现了问题,不是推卸责任就是逃之夭夭,没有法律的制裁,被骗者也没有办法,只能看着白花花的银子就这样跑掉了。虽然楼主不建议大家网购食品,特别是在朋友圈中一些不明来历的食品,但是在这里楼主还是要分享给大家,假如真的在网购中购买到了问题产品可怎么办??
      不用怕,消费者网购食品的保护伞来了——最新也是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在10月开始实行,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购经营者需实名制,并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而《食品安全法》中还说道:若消费者在网购中购买到问题产品,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大大的有利于消费者,如果大家在网购的时候买到了问题食品,一定要站出来维权,假如每个人都有维权的意识,不法分子就不敢那么猖狂了。另外,还是要再次提醒大家,毕竟吃的东西是关乎自己的健康,不名来历的食品还是不要买的好,特别是一些想要减肥的朋友,不要因为心急减肥而在网上乱买减肥食品,这是很可怕的哟。小燕啊,你可长点心哪。

红色杯子 发表于 2015-10-11 09:52:25

以后肯定是往互联网发展,有关的法律也会相继而出!

喃喃自语 发表于 2015-10-11 10:02:22

虽然是出了法律,但是我觉得肯定还是很多人不想去维权,因为麻烦,除非是很大一笔。

菜菜猫 发表于 2015-10-11 10:09:35

以前我也有个朋友在朋友圈乱买减肥药,拉肚子虚脱去。

妖精口袋 发表于 2015-10-11 10:18:02

表示不能理解网购食品的是什么心态,也太信任陌生人了吧!

小傻傻 发表于 2015-10-11 10:33:31

我一般都屏蔽~

不会起名字 发表于 2015-10-11 11:55:39

是该好好治治朋友圈这帮嘢了

太阳下的月亮 发表于 2015-10-11 17:04:19

说是那么说,有几个人真的去用

咕噜咕噜 发表于 2015-10-11 17:09:25

回 太阳下的月亮 的帖子

太阳下的月亮:说是那么说,有几个人真的去用 (2015-10-11 17:04) images/back.gif

法律已经出了,用不用就是消费者的事了,互联网那么强大,很难从经营者下手管理,出了问题只能靠消费者自己去维权咯,如果自己都不想维权了,那谁能帮得了你呢。

合浦008 发表于 2015-10-11 17:10:19

食品安全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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