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停车费如果翻倍提高,先别急着发火。小区车位有公共停车位和非公共之分。不同产权性质的车位,其停车费是完全不同的收费。
最近一段时间,多个小区出现业主愤怒投诉:停车费由百元左右猛地上涨到两三百元,实在忍无可忍。业主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说有些小区翻倍提高车位费完全符合规定,你信吗?
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有最高限价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价格〔2013〕62号文件及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位(车库)车辆停放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暂定为:
1、大汽车:90元/月.辆,4元/次.辆,5元/天.辆;
2、小汽车:70元/月.辆,3元/次.辆,4元/天.辆;
3、两轮摩托车:25元/月.辆,1元/次.辆,1.5元/天.辆;三轮摩托车:35元/月.辆,1.5元/次.辆,2元/天.辆;
4、两轮电动自助车:25元/月.辆(不含充电费),1元/次.辆,1.5元/天.辆;三轮电动自助车:35元/月.辆(不含充电费),1.5元/次.辆,2元/天.辆;
5、自行车(含两轮、三轮):12元/月.辆,0.40元/次.辆,0.50元/天.辆。
小区停车费涉及三种费用
市物价局表示: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不高于以上最高收费标准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车位租赁费、车位物业服务费暂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车位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收费收入单独设立帐目,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不需交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间临时停放的应予免费;超过3小时的,可按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过夜的,按天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市物价局同时也称:根据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价格字【2015】113号)规定,车位(包括车库)租赁费及车位物业服务费暂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车位费应该如何收取,关键要看车位产权性质
按市物价局的上述说法,涉及小区停车费用的有三类:“车辆停放服务费”不得高于最高限价。“车位(车库)租赁费”、“车位物业服务费”暂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还是“车位租赁费”,取决于车位的产权类型。如果车位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如果不是公共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某个业主,则是车位租赁费。
通常,小区地面车位多数是公共停车位,但地下室车位则未必。无论如何,在与物业争议停车费用之前,应向物业询问清楚停车位的产权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