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一样队友 发表于 2015-12-25 18:44:02

七旬老太太在医院病房被医护人员撞伤,院方出尔反尔谁来担责!(医院已附情况说明)

       2015年11月13日,我父亲因病在合浦红十字医院动手术,我们几个做儿女的一直和母亲轮流着在医院照顾父亲。11月20日是母亲在医院照顾父亲,当天下午5点钟左右,我母亲在医院的病房摔伤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医护人员带着家属抬着病人匆匆经过我父亲的病房,要到另一病房,当时我母亲坐在靠窗的凳子上,看到这一情况,她当即站起,拿起休息床避让到前门口,但手中的休息床被他们碰到,致使我母亲连同手中的休息床一同摔倒在地,当时同病房的病人吴某及家属也看在眼里。家属陈某和一位护士把我母亲扶起并将她安置在我父亲的病床上(我父亲不得已让出床位)。
       我母亲摔伤后的几个小时,院方没有人来过问,在我们的要求下院方给我母亲拍照检查,得出结果时,拍片医生没有说结论,让我们拿给医生看,当晚的值班医生罗某没有确切告知病人的检查结果,只是敷衍我们说看不清、不明显,当时我们顾虑医生不说实话,便拿拍片结果到其他医院找专科医生看,得出的结论是压迫性骨折和腰椎损伤。我母亲摔伤后的21小时内动弹不得,但院方没有主动来过问和及时下药治疗。
       11月21日下午三点后,该院院长才过来,对我母亲作了一个简单的检查。当时我们将事情的经过向他反映,他和护士都推卸责任说那些造成事故原因的当事者不是医院的病人,说他们还没办住院手续,可我们了解到被抬上来的病人是姓叶的,住的是12床,当时我对院长说,不管其是不是办入院手续,这些人经过病房将人撞倒,就是医院的管理出问题,何况当时还有医护人员带路呢,黄院长听后承认医院有责任,并承诺为我母亲治好病,负责一定的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
       11月21日晚上,我母亲除了动弹不得,还发了烧,这些护士是知道的。
       11月22日,早上院方开始为我母亲治疗(病号挂牌的“诊断栏”写的是“下背部软组织损伤”) ,并安排下午三点到人民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可家属等了将近一个小时都还没有医务人员带去,而后院方又通知家属去和院长协调解决方案,他承诺按合浦当地市场价元来计算病人(我母亲)的护理费。在协商过程中,院方又提出要带病人去做检查,当时我们说现在先协商,改日再做检查,可在整整一个月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医护人员通知做检查。
       协商时,医院方所持的态度是他们院方不负全责,他们认为我母亲是别人匆忙经过病房后自己摔伤的,还要求我们去找出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对院方如此不尊重事实,强词夺理,我们几兄妹很气愤,我们认为造成这一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医院的管理出问题,如果医院有妥善的管理措施,我母亲就不会遭此横祸。因此要求院方要负全责。
       在双方协商无结果的情况下,院长要求下属去报警,可我们都没有看到派出所的人来调查什么真相,只见还珠派出所的警号为0092的协警在住院部三楼的医生办公室跟院方的报警人嘀咕好一阵子就回去了。
       11月23日,我和弟弟到还珠派出所报案,受理接警的是一位协警,叫冯某铭,警号为0023,他听到我们说的案件后就说这些不关派出所的事,并马上打了两三个电话请示后才帮我录口供,他打电话时用廉州话跟对方说在医院受伤的老人的女儿来报案,当时我很明白,他是在请示对方的意见,在我描述到“病人家属和医护人员抬病人匆匆走过病房,致使我母亲躲闪不及而摔倒受伤”时,这个警员没有按照我的说法去写,三番五次让他改,他都坚持写我母亲是事后才摔伤的,我问他为什么不照我说的去写,派出所所长陈某在旁边发声了:“我看(听)不过眼了,为什么要按照你说的去写?你看见了吗?这是你认为的!”听到这些,对警员0092在11月22日下午到医生办公室的事,我恍然大悟,院方和派出所的口气是一致的,对此我当场跟所长陈祥太进行了争吵。最后协警冯某铭给我弟的回执单上的处警民警签的则是干警吴某和蔡某的姓名。
       院方为我母亲治疗了一个星期后,便拿着催款单来催款,并对我母亲说,再不交款就停止用药治疗,之后就再没有对我母亲下药治疗,只是每天来量一下体温而已。而对院方如此无理,我弟于12月5日下午打电话给院长,要求他给个说法,结果院长说,派出所调查过,院方没有责任,问我弟想怎样。
       面对院方领导如此无理的态度,真是让人产生疑惑了:如此的医院公职人员和派出所的办案人员,这么不尊重事实、不负责任,如何很好地为人民服务呢?公正、平等、法治的社会,还能公正、平等、法治吗?平民百姓还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火锅 发表于 2015-12-25 23:24:15

冤有头债有主,喔屎不出找政府

亲戚在医院被小偷摸走了水果手机,大家都认为医院存在管理问题,但医院和警察串通一气说不关医院的事,是小偷的责任。院长一开始也承认安保工作不严,还说要整改加强防范,但现在找医院赔钱了,院长出尔反尔说不关医院的事,让亲戚自己找小偷,还有没有天理了!
又有一亲戚在火车站被摸了五星手机,大家都认为是车站存在管理问题。。。。。。
还有一亲戚在。。。。。。。

君之谦 发表于 2015-12-26 01:21:35

亲,如果您要走法律程序,需要当时在场的目击者作证的。

出去吹吹风 发表于 2015-12-26 14:20:21

公信力就是这样缺失的,遮遮掩掩,推卸责任,串通搪塞

合浦008 发表于 2015-12-26 19:36:26

Re:七旬老太太在医院病房被医护人员撞伤院方出尔反尔谁来担,责!

出尔反尔
令人难过

上新桥住 发表于 2015-12-26 20:20:20

县红十字会医院 发表于 2015-12-26 22:37:41

关于蒋某凤在医院病房陪护病人时受伤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2015年1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我院外科8床住院病人的陪人蒋某凤将折叠床摆在病房过道上,遇到住院病人家属抬病人经过,蒋某凤遂收起折叠床移到病房走廊,在抬送病人过后返回病房时不慎跌倒。同房病人陪人及我院护士见状后急忙扶起,并搀回病房。当班医生及护士随即到病房询问情况,蒋某凤当时未觉不适,并说抬送病人时无人碰到她,是自己摔倒的。当晚7点左右,蒋某凤诉说腰疼,当班医生检查后作胸腰椎X线检查提示: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陈旧性?)。并吩咐蒋某凤按程序办理住院手续,蒋某凤不愿意,但当班医生仍按常规处置。
11月21日上午,当班医生再次建议蒋某凤办理住院手续,但蒋某凤不同意,医生便开具门诊处方给蒋某凤嘱其家属到门诊取药,但蒋某凤及其家属也不愿意,当班医生遂将此事报告科主任及医务科、医院分管领导。
11月21日下午医院院长闻讯后到病房,蒋某凤及其家属反映蒋某凤之伤为抬病人经过病房时撞倒所致,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并赔付陪护费、误工费、营养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医院院长询问蒋某凤病情并做体格检查、阅读X光片后指出:1、目前X线片提示第十二胸椎确有压缩性骨折表现,但不超过椎体1/3,属轻微损伤。绝经后尤其60岁以上的妇女由于骨质疏松,发生压缩性骨折的几率较高,但不一定有明确外伤史,故目前蒋某凤的胸椎压缩性骨折有两种可能:一是陈旧性骨折,即由于骨质疏松后轻微外力所致,平常不易察觉;二是新鲜骨折,即由此次外伤导致,属何种情形需做磁共振检查以明确。2、建议蒋某凤先办理住院手续入院,做进一步的诊疗;3、对于家属提出的赔偿陪护费等要求,若是按家属所说,属碰撞跌倒的话,医院负有一定责任,家属提出的上述诉求待明确责任后可协商解决,若不是碰撞摔倒的话则另当别论。但蒋某凤的女儿一直坚持说是碰撞后摔倒,医院应当赔偿,并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未交押金。
11月21日下午我院医纠办朱主任、叶主任到病房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当时抬病人经病房过道时并未碰到蒋某凤及其折叠床。
11月22日,蒋某凤家属10余人到医院讨要说法,再次要求医院赔偿。院方对蒋某凤受伤一事深表同情,但同时指出按照医院的管理规定,病房是不允许摆放折叠床等物品的,科室曾对其进行多次劝阻无效。此外,经院方调查了解,蒋某凤并非抬送病人时碰撞跌倒,故此事医院无相关责任。对于其家属提出的赔偿一事,院方表示,由于蒋某凤及其家属对此事的起因提出异议,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认定责任,建议由第三方来鉴定,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待公安机关调查后还原事情真相,有鉴定、有结论后再作相应处理,若是医院有责任,医院将负起相应的责任,绝不推卸;同时建议伤者尽快到县人民医院作磁共振检查,以明确骨折的新鲜或陈旧性,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但其家属当时不愿意配合;此外,对蒋某凤的治疗,院方会按照诊疗常规积极处理。
还珠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事展开了调查,经对双方当事人询问及察看现场后,结论与院方调查一致,即蒋某凤为自行摔倒,并非他人碰撞所致。
在蒋某凤住院期间,科室一直催促其作磁共振检查,并催促其先补交医药费,但其家属不同意。期间,其家属未就此事与院方正面接触,而是通过一亲戚与院方电话联系,院方遂派相关人员与其亲戚沟通。院方表示,医院虽无责任,且已尽了应尽义务,但仍可从人道主义方面考虑,帮助解决蒋某凤医保自费部分及其他适当费用,但家属未作回应。
12月初,蒋某凤家属请来南国早报及北海日报社两位记者到我院采访此事,我院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接受采访,医院委派相关人员对记者进行了详细阐述。记者经多方采访后在南国早报网上刊登了此事,详见“12月12日南国网《老人在医院陪护,结果自己住了院》”。
12月18日,何某兄弟姐妹找到县卫计局反映情况,接待他们的局领导建议他们将书面材料交到卫计局,然后指示我院根据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尽快答复,但他们至今未将书面材料上交。
12月21日在我院外科主任及蒋某凤的主管医师安排下,把蒋某凤送到县人民医院作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提示为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陈旧性,压缩极少)。12月24日,蒋某凤儿子何某找到院长,要求医院赔偿1万余元,院长将此事进行了解释。院方认为:此事起因已调查清楚,不属院方责任,医院无理由接受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若家属仍认为属院方的责任,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如司法机关认定医院有责任,院方则无条件接受,决不推卸;若家属不再提请第三方责任认定,院方可从人道主义方面考虑予以四千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并帮助解决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但何某不予接受。
综上所述:
1、蒋某凤受伤因自行跌倒所致,并非他人碰撞。
2、蒋某凤第十二胸椎骨折为陈旧性骨折。
3、其所谓的院长承诺赔偿陪护费、误工费等费用问题,前题条件必须是医院有责任的情况下。
4、对于蒋某凤受伤的处理,院方在伤者未交纳任何住院押金的情况下准予其住院,并及时按相关的诊疗常规给予了正确的处置,在诊疗上是积极的,措施是得当的,而且治疗效果也明显,目前蒋某凤已能下床活动。
5、院方自始至终没有推卸任何责任,而是以人道主义精神关怀伤者,并愿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蒋某凤受伤一事,院方始终深表同情;对于伤者家属为了达到其目的而不断利用新闻媒体迫使医院妥协一事,院方深表遗憾;我们亦真诚希望伤者家属认真思考,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此事;同时,医院亦保留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医院正当权益的权利。      

                                                                                                                           合浦县红十字会医院
                                                                                                                                  2015年12月26日

啦啦哎哟 发表于 2015-12-27 12:02:29

不知道该相信哪个

冰镇西瓜 发表于 2015-12-27 12:52:10

有监控,放下监控不就完了。

城南人 发表于 2015-12-27 13:37:49

調監視器去看比較清楚.....公說公有理...婆講婆有理......監視系統最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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