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敦促食品经营企业尽快办理许可证的公告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生产经营相关证件。
对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局将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予以行政处罚。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尽快办理许可证,依法经营。
办理地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县食药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7206665
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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