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哥 发表于 2016-5-17 11:09:28

“鲸鲨事件”的反思

       发生在广西北海海域的“鲸鲨被捕杀”一案终于告破。广西北海警方5月15日披露,包括涉事“粤廉渔12888号”渔船船主陈某妃、指挥捕捞的船长邱某泉,以及非法收购鲸鲨的廖某、黄某,均已被刑事拘留。
  鲸鲨属国家保护动物,但可悲的是长年在海上捕鱼的船长邱某泉、非法收购鲸鲨的廖某和黄某竟称并不知道鲸鲨在国家保护动物之列。
  这头长1米,重达数百斤的鲸鲨是被流刺网网住,邱某泉以为既得一张流刺网又得一条大鱼,自以为发了财,于是将流刺网卖了2000多元,鲸鲨则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卖给了廖某,廖某又将鲸鲨以每斤2.5元的价格转卖给黄某,制成鱼肥在市场上销售。据此算来,似乎每个人均发了一笔小财。但他们没有料到,因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而被拘捕。这笔“财”的代价可谓大矣!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欲利其器”。对海洋捕捞而言,“器”就是渔民们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知何种鱼可捕,何种鱼不可捕。如果以为凡是捞起的鱼皆可生财,就很容易将自己置于违法的境地。
  违法者还辩称鲸鲨被捞起时已死,并且已发臭,卖之有何不可。笔者却认为这是他们又一无知之处。但凡国家保护动物不但不能捕杀,即便已死亡,也不能随意处理。
  如果邱某泉等人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在发现流刺网中的鲸鲨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而不是贪其利而私自处理,也许不会造成一错再错,陷入法律惩处之境地。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了解和掌握海洋法律知识正是从事海洋捕捞者的生存之道。近年来频发的海洋珍稀鱼类被误捕、误杀事件,也应引起人们的警惕,应进一步加强海洋法律知识宣传和学习,尽快普及海洋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避免因无知而陷入法网的深渊。(中国海洋报:曾志杨)

田中牛 发表于 2016-5-17 12:20:03

88486000 发表于 2016-5-17 18:07:50

冬瓜哥 发表于 2016-5-17 18:27:54

合浦008 发表于 2016-5-17 20:37:44

野生动物越捕越少

草原妈妈 发表于 2016-5-17 22:15:32

我只是路过看看。

上新桥住 发表于 2016-5-18 09:51:48

5620008 发表于 2016-5-18 19:45:11

为一条鱼去反思?那千万冤魂在地下哭泣!

皆申 发表于 2016-5-19 01:12:39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欲利其器”。对海洋捕捞而言,“器”就是渔民们应具备的法律知识,)
楼主确定法律知识是渔民的“器”?对着鱼说法律知识就达到捕鱼的目的?不要滥用名言了。

5620008 发表于 2016-5-19 07:24:48

回 皆申 的帖子

皆申:(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欲利其器”。对海洋捕捞而言,“器”就是渔民们应具备的法律知识,)
楼主确定法律知识是渔民的“器”?对着鱼说法律知识就达到捕鱼的目的?不要滥用名言了。 (2016-05-19 01:12) images/back.gif

应该是: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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