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廉租房收取保证金的情况说明
本帖最后由 阿尔法 于 2017-5-10 14:35 编辑情况说明 网友“情深缘浅40”和“辣椒豉油”在2017年5月8日在合浦123网发布《合浦县廉租房收取保证金合理吗?有考虑过困难户交得起吗?》等文章,现我局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合浦县人民政府2017年2月15日颁布的《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发〔2017〕17号)第三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合浦县人民政府2016年1月28日颁布《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6〕6号)第四十条:“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按规定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承租人违约并造成损失的,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损失费用。”的规定,我局与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需缴纳保证金是合理的,目前全国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大部分都执行收取保障金的,我县《合浦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合政发〔2017〕17号)于2017年1月才出台,加上现住户原签订的合同均已到期,需重新签订,所以现在才开始实施。上述两份文件也分别已于2017年2月21日和2016年1月28日在合浦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该两份文件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保障〔2016〕1号)、《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北政发〔2015〕33号)、《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我局对管辖的各公租房小区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将小区周边停放的车辆车牌抄送县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核查,一旦有属于小区住户的车辆并超过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一律清退。 感谢网民对我县保障性住房和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合浦县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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