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7.28”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本帖最后由 阿尔法 于 2017-8-24 10:16 编辑8月22日,“2017.7.28”交通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贵主动到合浦县交管大队投案自首,自此,该案成功告破。 2017年7月28日5时44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贵驾驶桂EL16XX号轿车沿209国道往县城方向行驶,至209国道合浦县石康镇浦康花生油厂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在道路右侧步行的一名8旬老人发生碰撞,造成该名老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贵驾车逃逸。然而,由于事发凌晨,现场的目击者及过往车辆不多,办案民警未能获取有价值线索。 致人死亡且驾车逃逸,情节恶劣。为尽快侦破案件,合浦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成立了“2017.7.28”专案组,由交警联合图侦、辖区派出所等民警对案件展开侦查。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与视频监控对比,初步确定桂EL16XX号轿车便为肇事逃逸车辆。办案民警根据这一线索联系该车车主王某贵,但王某贵并不在家中,办案民警与王某贵家属进行耐心的交谈,摆政策,讲法律,对其说明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彻底打消其家属的思想顾虑。终于在8月8日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天办案民警在石康镇天堂村王某贵爷爷家提取了涉案肇事车辆。然而,肇事驾驶人仍未归案。 之后,办案民警多次对肇事驾驶人家属进行规劝。在民警的不懈努力下,2017年8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贵主动到合浦县交管大队投案自首。目前,已被关押在合浦看守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据犯罪嫌疑人王某贵交代,他在事故发生前通宵泡剧导致休息不足,所以未能准确观察路面情况,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将肇事车辆停放在其爷爷家后驾驶摩托车外出到处躲藏。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待王某贵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在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切忌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处理。
天网恢恢,跑不掉的!还是自首好点!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这句话经常出现啊! 天堂村?是隔壁一条村而已 千万不要疲劳驾驶,这样很容易出事的! “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与视频监控对比,初步确定桂EL16XX号轿车便为肇事逃逸车辆。办案民警根据这一线索联系该车车主王某贵,但王某贵并不在家中,办案民警与王某贵家属进行耐心的交谈,摆政策,讲法律,对其说明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彻底打消其家属的思想顾虑。终于在8月8日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天办案民警在石康镇天堂村王某贵爷爷家提取了涉案肇事车辆。然而,肇事驾驶人仍未归案。”都到这份上了能算自首?求普法。 玻璃胶 发表于 2017-8-24 13:52
“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与视频监控对比,初步确定桂EL16XX号轿车便为肇事逃逸车辆。办案民警根据这一线索联系 ...
本来就是啊!!!你看他说的是劝家属啊,又不是劝本人,当然是自首啊 所以说还是不要逃了 太棒的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