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这些家庭每户3.5万元补助!你家能享受到吗?
8 月 24 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日前,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下达 2017 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下达市县和区直有关单位专项补助资金 49.12 亿元,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总量的 98.46%。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今年建设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工作,自治区财政多渠道筹措棚改补助资金共计 48.37 亿元,纳入 2017 年国家任务的中央和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单套补助标准为 3.5 万元 / 户。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总量的 98.46%。同时,为提前谋划 2018 年任务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将为 2017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新增目标任务 4.19 万户提前安排补助资金 1.47 亿元。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上,除主要以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 2017 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以项目为依据分类补助、鼓励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试点的分配依据外,还新增了两项分配因素,一是对贫困地区适当倾斜,对全区 54 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扶持县(区)按 2017 年国家任务平均每户增加补助 0.08 万元;二是首次将上年资金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到本年资金分配当中,对上年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低于 90 分的地区适当扣减补助资金。
自治区财政还将安排资金 1200 万元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试点。继 2016 年将柳州市列为全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试点后,2017 年将试点地区扩大到钦州市。试点的扩大将示范带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发展 , 在满足新市民多样化住房需求、提升住房质量的同时,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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