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兄弟 发表于 2017-12-25 16:26:58

钦州一男子私设野猪夹致人死亡,深入山林要小心

      近年来,在有些山区农村地区,常有野生动物活动的山林里,私设野猪夹进行捕猎的情况屡见不鲜,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极易误伤甚至导致人员死亡。12月11日,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私设野猪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案件回顾
      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来到昭平县黄姚镇某村寨不远的某片林地,将一个野猪夹设置好机关后放置在林地陡壁上,并用干草对野猪夹进行掩盖用于抓野猪,之后每隔几天会前往安放野猪夹的地方检查是否有野猪被夹,但从未将野猪夹收回。5月27日晚,该村的三个年轻人到该村某小组的两个山地形成的山沟处抓山蛙的时候,发现了一具左脚上夹着一个野猪夹的男尸。经当地村民及死者家属的辩认,证实死者系本村五保户潘某。

二、调查取证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经被告人龙某指认,证实夹在死者潘某左脚上的野猪夹就是龙某所放置的野猪夹。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潘某因机械性暴力作用直接致死、疾病致死、药物中毒致死的可能,认为潘某系左足被铁夹固定致伤后不能脱离,在疼痛、饥饿、长时间体位无移动导致机体器官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在确认是其放置的野猪夹夹中死者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放置野猪夹的行为,并赔偿了丧葬费1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三、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在山上放置野猪夹,用于抓野猪,由于其过失行为,致使被害人被野猪夹夹住,导致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在确认是其放置的野猪夹夹中死者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此,法官提醒,私设野猪夹捕猎,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属于违法行为,希望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知法明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要等到悲剧发生时才意识到即将面临的牢狱之灾。
      警方提醒市民,深入山林腹地,一定要注意泥土新鲜的之地,尽量用拐杖树枝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合浦008 发表于 2017-12-25 19:17:41

山区农村地区也不安全了

上新桥住 发表于 2017-12-25 20:48:28

linxian25 发表于 2017-12-25 21:57:23

留意哪里留意的来,旁边立牌才是王道,野猪不会看人会看嘛

白桦林 发表于 2017-12-26 11:15:48

现在还有这种传统的捕抓方式吗

玫瑰与枪 发表于 2017-12-26 11:16:02

这个不是大一点的老鼠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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