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猫猫 发表于 2021-9-4 15:03:51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 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1年8月10日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难”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的问题
(一)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因改组、改制、合并和兼并等原因造成申请主体不清的问题。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主体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等方式认定申请主体后,申请人可持协商书面意见或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办理。
(二)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问题。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房屋的建设项目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及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符合要求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且购房合同已备案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购房合同未备案的且属于唯一权利人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核实后,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三)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不动产登记造成登记主体缺失的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造成登记主体缺失,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依法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已建成入住的,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房屋首次登记,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四)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法定负责人失联导致申请主体缺失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未注销或灭失,因法定负责人失联造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缺失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6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申请主体或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作为主体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二、关于解决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资料不全的问题
(五)关于解决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且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不动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的,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权属争议的,不再补办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按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使用的不动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的,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权属争议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解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的问题。已建成且无权属争议、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由土地、房屋使用单位或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房屋使用单位和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盖章确认的不动产权属来源和无争议的说明函,及房屋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材料,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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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党江镇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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