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商家被罚款1000元,只因摊位有这个...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市监罚海〔2023〕208号
当事人:吴文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5NN1A338
住所(住址):北海市东海市场
经营者:吴文波
公民身份号码:***
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东海市场由吴文波经营的摊位进行监督检查,该摊位正对外营业,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检查发现该摊位在经营时用于结算使用的计量器具 “瑞衡电子计价秤”无检验合格证标识或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起购进并使用该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至案发时,上述计量器具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且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吴文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笔录》(询问吴文波)1份;
4.《证据提取单》1份(1-4页)。
本局于2023年7月7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20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自2023年1月起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连续违法行为时间较长。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十四)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五十《<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非法计量器具持续时间在 30 天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17日
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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