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豁咯!北海这家饭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居然抽检出了...
当事人:北海市铁山港区XX川菜饭店(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12MADCXTPY8F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谢家村委半港村(向海大道玖龙纸业门口正对面12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方X娟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4月3日,我局收到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关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姐妹川菜饭店的2份检验报告,分别是: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4-RC0615、食品名称:碟)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4-RC0616、食品名称:碗)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谢家村委半港村(向海大道玖龙纸业门口正对面120米)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店内使用自消餐饮具。2024年3月6日我局依法到当事人店内进行碗(自行消毒)、碟(自行消毒)监督抽检工作;2024年4月3日,我局收到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分别是: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4-RC0615、食品名称:碟)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4-RC0616、食品名称:碗)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签收报告和通知书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承认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2.《营业执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3.2024年4月3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现场检查情况;4.2024年4月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5.2024年4月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情况;6.2024年3月6日现场监督抽检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2024年3月6日对当事人使用的碗(自行消毒)、碟(自行消毒)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7.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4-RC0615、食品名称: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4-RC0616、食品名称: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碗(自行消毒)、碟(自行消毒)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况。 2024年4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铁市监罚告〔2024〕35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无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30日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 经常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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