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开店的老板,一年至少一次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您做了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 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 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划重点随着我市旅游旺季的到来,游客及市民的消费日益增多,为能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卫生安全的服务环境,请各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顾客用品用具、水质及空气质量等进行卫生检测,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来源:北海疾控 好详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