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翔 发表于 2024-12-7 10:44:15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桂E29110等171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部分未收回,予以作废。
特此通告
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清单
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清单(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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