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合浦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
(于2013年6月24日经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8〕27号)和《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发〔2008〕1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合浦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公布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750元(含),家庭财产指标人均月额度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低收入标
准的6倍(即4500元)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或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县县城实际居住生活。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
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五)申请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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