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份,我通过5月份购买了的一套二手房,当时房屋产权、网络、电话等我都和原房主办理了交接,但不检讨电表,我觉得居民用电不存在交接问题,便继续应用原房主的电表。2013年7月5日,供电局为小区更换智能电表,我居然被告知电表已经欠了500多度电,补齐后才能继续使用,我顿时感到非常的不公平,非常的冤屈。
之后,我还到了供电分公司进行查询,工作人员解释说,电表电子读数部分坏了,出现了用大于购的问题,以机械读数为准。供电所工作人员为我换了新电表,但要我补交全体欠费才可以继续供电。我觉得,电表出故障应由电力部门负责,而且,所欠的电费大部分是原业主的,电力部门应当找原业主索要,我一个月不可能用500多度电啊!
但供电公司那边认为既然房子的产权已移交给我,依照相干划定,电力部门就要向我催讨所欠电费,假如不缴纳所欠用度,他们则不能继承给其用电。但考虑到我家急需用电,电力部门会酌情考虑此事。
对于这个情况,我不明白:难道供电局工作人员每个月派人来抄电表一直没有发现电表有问题?如果发现了为何一直没有通知过用户?我的问题工作人员无法解释,就支支吾吾地让我找领导。我数次找他们领导但都没有找到,对于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