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按照大家的理解, 是不是认为交了,某样商品就是属于自己的了,这个东西就得给我留着,如果房子我不要了,定金就一去不复返了?其实不然,在下面我所提到的几种条件下,定金可以重回自己的兜里。
如是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的销售资格,查阅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写道: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另外,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我们在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的,定金也是可以拿回来的。
还有一点就是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况,定金可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总之,在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以后,如果您不想买房的话,定金一般是不能退还的。但是,如果存在正当理由,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也不是没可能的。当然,对于不想买房又想要回定金这种情况,常常都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