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看到有好多维权的新闻,站在一个消费者的角度我们吃了亏想要申诉,想要寻求个说法,真的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很多时候受伤的都是我们自己,还有一些围观的人冷嘲热讽,说我们没脑子瞎闹,说我们就是为了要点钱。不得不说我们改变不了别人的看法,但是我们可以改善自己的做法。下面是我搜到的一些开发商正常会使用的霸王条款,大家都谨慎对待吧。
霸王条款一:“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
专家点评:《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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