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们群情汹涌,却大多没有注意几个细节。
1、那是单位的房子,不是私人房屋,产权不属于被打者。
2、大修厂的职工肯定不止被打者一户人,其他的人呢?
3、法院只是驳回厂方的起诉,认定该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并没有从法理上支持被拆迁的一方。
4、用大腿粗的木棍打人,一棍足以致命(何况还有铁锤等凶器)。除非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意在恫吓,不然伤者不可能只是这点伤势。楼主“尘烟四起”的描述应该比较准确,“异常惨烈”估计有所夸张。
其实以上四点全是废话,最关键的是:为什么双方选择“打”与“被打”来解决问题?[s: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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