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小区09年建成交房的,我在10年时购买的商品房搬进来住,当时签的是前期物业合同。是开发商委托其公司内的物业公司,应该是开发商旗下成立的专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公司。
今年年初,开发商更换物业公司,另委托了一个有合作关系的物业服务公司。可是我在3月底的时候才知道这件事,而且是在物业催缴物业费事才被告知的。物业的人说在进驻小区时,已经通过张贴通知的方式向业主作了通告。
我有几个疑问:
1、这种通知方式是否有效,是不是应该逐家逐户通知到业主才可以?
2、我和原物业公司签的合同是否还有效,甲方已经更改,而且没有和乙方业主做合同变更。
3、新物业公司并没有来和业主签订新的前期物业合同,那么在业主和物业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我看到了开发商和新物业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最后一句大致意思是说,之前那个老物业的一切,均有新的物业公司继承。他们开发商和物业之间的这种约定,能等同于对我手里这份合同的更改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