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提高合浦县城市最低生活标准,新标准为350元/月/人,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这是继2013年1月1日合浦县城市低保标准由250元/月/人提高到300元/月/人之后的又一次提高,是我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重要举措之一。
据了解,以前,县和县级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因此合浦县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北海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现象长期存在。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市以此为契机,及时提高合浦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合浦县城市低保对象充分享受低保政策,也实现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从而为顺利推进自治区提出的北部湾四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打下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