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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石湾小伙清明回家途中遭遇飞来横祸成植物人,至今未获赔偿还被套上“讹钱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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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泗 发表于 2014-10-24 11: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为何晴天霹雳总上演在无条件承担的人的命运里?

望广大爱心之士,能各渠道散布此文,就会多一丝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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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脚趾爆六叔 发表于 2014-10-24 12: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早日康复,好人会有好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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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pu77 发表于 2014-10-24 16: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广州回合浦直接搭班车回来就行了,怎么搭火车到玉林再搭班车回合浦,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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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4812309 发表于 2014-10-24 16: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合浦志愿者的同志!该是你们露脸的时候了!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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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123 发表于 2014-10-24 17: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可怜的孩子,希望早日康复及早日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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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 发表于 2014-10-24 17: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我已经把这件事发给了其他的媒体,相信影响力会加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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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o1023 发表于 2014-10-24 17: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默默顶起,其实出门在外安全第一,三轮车哪家强,就算蓝翔毕业的也不要搭~好人一生平安,祝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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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果果 发表于 2014-10-24 18: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把帐号公布出来吧,多多少少大家捐一点,太可怜了。希望大家少在外面吃一顿饭,少买一件衣服,帮帮这个小伙子吧。我都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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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屋 发表于 2014-10-24 21: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石湾小弟 的帖子

石湾小弟:哦,忘了问楼主,方便公开一下主人公是石湾那里的啊?这样也方便广大网友去实地显上爱心,带些日用品去看望啊。 (2014-10-23 22:00) 
具体可以问一问老翁,帖子里有联系方式。老翁也经常去看望树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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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JT 发表于 2014-10-24 22: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更为严重的是,在玉林打官司中对方的律师认定张日树是为了诈骗而制造了“事故”,因为把握不准“事故”的度才导致了严重后果,反倒要追究其责任。--有的说法是树哥精神错乱,中途无缘无故在小三轮车上自己跳下去摔倒的;有的说是树哥不满意小三轮车收费标准,与收票员(与三轮车司机有合作关系)发生了争执不小心摔倒的,收票员却予以否认;还有的说树哥是社会上诈骗的小混混,自己跳下车想要挟司机赔偿(如今,“肇事”方律师咬住这一点,为了推脱相应责任反倒追究树哥诈骗罪。)各种说法天花乱坠。----摘录楼主文中所言。如果对方律师在法庭上这样说那就太好了。因为这样可以要求法庭或对方向公安部门报案,让公安部门以诈骗案件形式立案,诈骗属于刑事案件,此案已造成严重后果。公安部门理应立案。通过公安全面侦查,结案结论即可证明谁是谁非。只要张日树此前没有违法污点。这样可以把对方责任固定在交通运输服务事故上。对张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官司期间,对方口供闪烁其词,与当时交警做的笔录也有较大出入,官司形势对张日树极为有利,及有可能获得胜诉,有了赔偿金就可以继续治疗有康复的希望,还洗清了之前诈骗的“罪名”。但当对方和法官要求张日树一方提供证据证明他是有正当职业的工作者,而不是无业游民在外诈骗的小混混时,形势又蒙上了一层阴影。家属呈上张日树在广州工作的劳动合同时,对方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是家属伪造的,因为合同上约定的工作期限为37个月,正常的劳动合同一般以36个月计算,-----摘录楼主文中所言。这个太好反驳了。申请笔迹鉴定:因为已成植物人的张日树无论如何是订立不了劳动合同的。这里注意两点:一、只要鉴定证明劳动合同是事故发生前就订立。二、是张本人字迹签名。在法庭上这两点可以独立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请楼主一方固定对自已有利的证据。如果对方提出不利于自已的主张,记得让对方出据相应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本人觉得此案中对方律师一直想把重点引向“交通运输服务事故”范围以外。而楼主一方不但不察觉,还一味的被动应付。这样非常不利,如果将来法庭判决双方都有责任的话,张日树获得的赔偿成数是很低的。(其实,“交通运输服务事故”与是否是小混混 ,是否有工作,是否有劳动合同,经济收入如何等等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将36个月和37个月之差就说合同是伪造的,可见对方的逻辑是多么的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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