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堆放沙石致人死亡
堆放者和公路管理部门均判担责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新闻网
□本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李娜
在道路边堆放沙石,引起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近日,镇平县民法院一审判处堆放者王某、高某及道路管理者镇平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38044.30元。目前,此案已上诉到市中级法院。
事件:
路边堆放沙石引发交通事故
2009年5月7日晚9时许,李某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省道248线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贾马线零八五”线杆北5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的妻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勘察现场,发现道路东西两侧均有堆积物沙石,东侧堆积的沙石为高某所有,西侧堆积的沙石为王某所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夜间行驶且未降低速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高某因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堆放沙石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判决:
公路管理部门也有责任
镇平县法院审理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李某负主要责任,在公路上堆放沙石的高某、王某因违反规定堆放沙石影响交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县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对被告高某、王某在公路上堆放沙石的行为未制止,存在管理过失,王某、高某、镇平县公路管理局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镇平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赵军认为,公路是车辆通行的地方,应当保持安全畅通。道路两侧均有堆积物,镇平县公路管理局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路上过往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公路。但该案中镇平县公路管理局却因疏于管理,对王某、高某堆放沙石的行为未制止并清除该路障,未尽其应尽职责,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镇平县公路管理局应承担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