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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北海14岁少女会见合浦公馆一男子网友掉“狼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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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诃德 发表于 2014-12-3 10: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南国早报
合浦
讯 (见习记者吕海锋 通讯员卢从杰)“是他,我不会认错的。”11月29日,在合浦公馆边防派出所的拘留室内,看着已经换了发型的嫌疑人朱某,受害者兰某还是一眼就把他认出来。一个多月前,兰某与网友朱某见面后,对方对她实施侵害。

     兰某是
北海
市一名中
学生
,年仅14岁。10月初,兰某与朱某在网上认识,并相约10月8日到公馆镇玩耍。随后,兰某在两名女同学陪同下,从北海市区来到公馆镇与刚认识不足一周的朱某见面。

     4人见面后,朱某便带着兰某及两名女同学四处游玩。到了晚上9时多,由于天色已晚,此时已无车返回北海市区,朱某便以此为借口,为兰某3人开了两间房间。随后,朱某执意与兰某同住一间,又以此次游玩花了自己很多钱等为由,要求与兰某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后,朱某强行对兰某实施侵害。

     10月9日,回到家中的兰某一整天郁郁寡欢,粒米未进,父母察觉情况异样,便上前询问。兰某在父母的追问下,将实情说了出来。

    10月10日,兰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向派出所报案。

    11月27日,
警方
得知朱某在一民房内出现,当即对他实施抓捕。归案后,朱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他已被依法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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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008 + 1 发帖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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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X008 发表于 2014-12-3 10: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14岁,这得有多渴啊,双方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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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驴0779 发表于 2014-12-3 10: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10月10日,报案。
    11月27日抓到人,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有什么证据?那个嫌疑人朱某如果一口咬定说没有,你能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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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008 发表于 2014-12-3 10: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安全第一
[s: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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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龙肉蒲团 发表于 2014-12-3 10: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毛驴0779 的帖子

毛驴0779:10月10日,报案。
    11月27日抓到人,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有什么证据?那个嫌疑人朱某如果一口咬定说没有,你能奈我何!!! (2014-12-03 10:45) 
有没有证据留下啊,如果没有可能是交易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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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键伤人。。 发表于 2014-12-3 11: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s:33] [s:33] [s:33] [s:33]
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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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 发表于 2014-12-3 11: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14岁?不大不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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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岸 发表于 2014-12-3 11: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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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驴0779 发表于 2014-12-3 11: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肥龙肉蒲团 的帖子

肥龙肉蒲团:有没有证据留下啊,如果没有可能是交易失败。。。。 (2014-12-03 10:52)
一个多月都过去了,小蝌蚪也长腿跑了![s: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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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 发表于 2014-12-3 11: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回 南海岸 的帖子

南海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2014-12-03 11:28)
    所以说最蠢的就是这种笨蛋,有钱去延安路,花街或者北海三中路兜一圈,又花不了多少,非要铤而走险,爽一次换十年八年牢饭,实在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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