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一小长假就快到了,无论是选择外出看人海,还是在家爽歪歪,全凭个人意愿。选择外出旅游的人很多会为了图个方便,选择跟团旅游,但有时候跟团会产生许多麻烦,比如购物,近年来由于购物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也加剧了旅行社与旅客之间的矛盾。为了有效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这是条例继2001年制定、2008年首次修订后的第二次大修。这次修订也是对国家《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有不少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亮点。
亮点一
进店购物受骗 旅行社需担责
草案内容: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或者短斤少两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商品销售者或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解读:
以往遇到这种情况,旅行社通常会要求游客自己向购物点索赔。如果遇到在外地的购物点,游客需要跨地域索赔,非常麻烦。这次修订草案,新增“游客买到假货可向旅行社索赔”的规定,一方面强化旅游秩序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促进旅行社擦亮眼睛,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