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房屋征收安置管理
(一)界定安置人员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搬迁人员可享受搬迁回建安置:
(1)户口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且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的成员(原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及挂靠迁入人员除外);
(2)升学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入伍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义务兵、士官(三级以下)序列的现役军人;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服役或升学把户口迁出原籍地,退役或毕业后不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且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
(4)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法定收养证的且征地前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6)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且长期居住,在其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过宅基地安置的;
(7)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搬迁人员;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搬迁人员可享受增加一至二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未有孩子但配偶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已婚夫妇除外)增加二个安置人口;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该子女已结婚的除外)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计算从《项目征地预公告》之日为准(含领取结婚证及独生子女证时间),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人员不给予安置回建宅基地。
(二)规范安置人员程序。
1.县征管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并对安置人员进行初步界定确认。
2.安置人员初步界定确认后,县征管办应将安置人员情况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间安置户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县征管办应在异议提出后组织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进行核查、更正。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更正的,由县征管办确认并报县政府审批。
(三)明确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1.征收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安排回建地两种安置方式。采取安排回建地方式安置的,统一按县政府审定的安置人员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每户回建宅基地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标准为:
(1)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由当地镇(乡)政府负责安置;
(2)属1人户,原则上与近亲属合并安置;
(3)属2至3人户,每户60平方米;
(4)属4人户,每户80平方米;
(5)属5人以上户(包括5人户),每户100平方米。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除对其应补偿房屋评估补偿外,对应的回建宅基地不低于500元/㎡给予补偿;对所选择回建地面积小于应选回建地标准安置面积的,少选的面积按不低于500元/㎡给予补偿。
3.对于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户,可以凭权属证件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权属登记宗地为单位计算回建用地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1)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部分,须按回建宅基地不低于500元/㎡缴纳有关费用;
(2)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可申请安排不超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
(3)证件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安排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证件占地面积大于回建宅基地面积部分,根据对应的宅基地价格不低于5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
4.被搬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宅基地。
5.在本县已享受过其他征地搬迁安置的不得再安置回建宅基地。
6.在集体土地上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已故无人居住的房屋,不安排回建地,房屋按评估给予补偿,补偿款由相关合法继承人享受。
7.被征收人自主解决过渡住房的,由项目业主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含搬家运输费、人工费等)和建房误工补助费。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面积×10元/㎡×12个月计,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补助;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面积×20元/㎡×2次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居住房屋建房误工补助费按被征收面积×30元/㎡×2次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建立困难户安置保障机制。
由县征管办与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并拟出方案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偿。
七、加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
(一)征地搬迁资金的拨付。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项目性质,征地搬迁资金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1)县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由县征管办根据征迁进度及征收协议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逐笔拨付。(2)其他部门及企业自行选址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预算将征迁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由县征管办根据征迁进度及征收协议申请拨付。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征地搬迁资金较大的项目也可按征迁进度缴付。
(二)自行选址项目的费用结算。
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完成后,由县征管办整理有关资料并汇总项目搬迁资金结算清单,报财政局审核,并经政府批复同意后将征地搬迁资金列入土地出让成本。相关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后,由财政拨付资金退还项目业主缴纳的征迁资金。
(三)确保补偿资金支付到位
土地、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要及时将补偿资金支付到村集体组织或被征收人。属于个人部分的,补偿费直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属于村集体部分的,补偿费转入乡镇村级会计代理中心,由该中心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发放。
(四)保障征迁工作费用。
1.劳务费标准及用途。劳务费分为征地劳务费和房屋征收劳务费两种,征地劳务费按每亩2000元计取(含临时用地),由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自收自支单位)使用。房屋征收劳务费,按房屋征收面积×50元/㎡+构建筑物价值的12%计取,由合浦县城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使用。
2.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标准及用途。征收工作经费按土地每亩2000元计取。工作经费由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征迁工作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征管办及相关乡镇与征迁工作相关的人员经费和公务经费支出。相关单位要加强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管理。
3.工作费用的拨付。为确保勘测定界、征地(房屋)调查、测绘、评估、征地报批和费用预算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顺利推进,项目启动时,业主单位应将有关费用拨给县征管办。
4、征迁工作费用如上级有相关标准及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及房屋搬迁安置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征地搬迁成本费用预算已经县政府批准或已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但未完成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直至完成补偿安置工作。
本规定由县法制办、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解释。
来源:合浦县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