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工作人员还介绍,鉴于该开发商破坏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条例。依据第四章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条例。
“此次破坏行为,造成了该路段绿化植物全部死亡,经过测算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约17000多元。3日晚上,该楼盘还准备强行将混泥土浇灌上地面,但所幸遭到了园林管理所值班工作人员的及时制止才未成功!而目前园林部门已开出相应的赔偿预算事项,准备联合县城相关管理部门向该楼盘开发商进行调查和协商赔偿事项,并追究肇事方责任,但目前情况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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