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二期经适房(嘉和小区)惊现“委托式”物业
合浦县第二期经济适用房(嘉和)小区在各方的努力下,业主们相继入住了。但是小区的后续问题不断出现,现在入驻的物业公司凭借一张山寨版的委托书在小区内呼风唤雨,不但服务质量差,还存在乱设名目乱收费问题。该物业服务公司不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资质证明、收费依据等证照,在收取电费时还强迫业主先缴交物业费,并经常随意切断迟交电费业主的用电,同时声称不缴费就拆表;所聘请的所谓物业从业人员均为年老人员,也不知道有没有物业从业资格,导致小区内经常出现盗窃现象;小区内杂草丛生、楼梯脏乱。目前所谓的物业服务公司在未取得小区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内仅有为数不多的停车位分配给部分小汽车做专用车位。请有关部门不要等县领导夜访后才有所作为,不然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6年5月贴的委托书落款却是2015年4月
霸王告示
擅自设立的部分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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