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7岁的阿亮与小她9岁的阿芳(化名)于2008年11月11日结婚,次年5月,阿芳诞下一女。据阿亮称,他和阿芳婚后共同购买了佛山及广州两处房产,均登记在阿芳名下,但属于他与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8月,他与阿芳欲共同购买广州南沙区某房产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及首期房款210039元。但阿芳告知他,因为阿亮的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阿亮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阿芳要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相关政策来购买该房屋。
于是,阿亮与阿芳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是自愿离婚,女儿由阿芳携带抚养,阿亮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为止,阿亮随时有探视权;阿亮自愿放弃属于阿芳名下的财产(包括房屋、设施、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佛山及广州房产均归阿芳所有,离婚后不得再有争议。
2015年9月30日,阿芳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屋的合同,购房后阿亮与阿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的房贷。据阿亮称,购房后,他多次向阿芳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阿芳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阿芳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他所有的财产份额。
阿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与阿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判令双方婚生女儿由他携带抚养,阿芳每月向他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确认佛山及广州房产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阿芳向他返还为购买南沙某房所支付的定金、首期款及一年房贷的一半即133619.5元。阿芳辩称,她与阿亮不是假离婚,离婚是经过合法手续的,南沙某房是她的离婚后财产。
为了证明是假离婚,阿亮在法庭上搬出各种证据然而也于事无补。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属阿亮、阿芳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于签订协议当天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已生效,两人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一审判决驳回阿亮的全部诉讼请求。阿亮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婚姻登记机关无须审查男女双方是否感情破裂,也无须考虑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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