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123网(hepu123.com) -合浦城市生活门户网站

搜索

[爆料] 致合浦县政府领导的一封信

[复制链接]
红锦山佬 发表于 2018-6-22 10: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糖水不甜 发表于 2018-6-19 19:39
楼主的行为叫自作自受,不值得同情.但是看完某局回复却觉得里面问题很复杂,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楼主依 ...

听说那些交易材料是在网上保存的,想篡改并不容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红锦山佬 发表于 2018-6-22 10: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糖水不甜 发表于 2018-6-19 19:39
楼主的行为叫自作自受,不值得同情.但是看完某局回复却觉得里面问题很复杂,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楼主依 ...

听说那些交易材料是在网上保存的,想篡改并不容易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红锦山佬 发表于 2018-6-22 10: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红锦山佬 于 2018-6-22 10:38 编辑
糖水不甜 发表于 2018-6-19 19:39
楼主的行为叫自作自受,不值得同情.但是看完某局回复却觉得里面问题很复杂,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楼主依 ...

老百姓想依法维权,一个字——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红锦山佬 发表于 2018-6-22 11: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农民的后代 发表于 2018-6-9 15:07
为什么打官司后补的20000元和你亲手签的协议你只字不提?你只要开头不要过程和结果了吗?

违法就是违法,补什么都改变不了违法的事实:这件事里,国土局发现是违法交易,违法变更,违法登记,就应该把这违法登记的土地证注销,把原土地证还楼主,不能打D弄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合浦九哥 发表于 2018-6-22 14: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红锦山佬 发表于 2018-6-22 11:14
违法就是违法,补什么都改变不了违法的事实:这件事里,国土局发现是违法交易,违法变更,违法登记,就应 ...

你这样说就不对了,那如果当初楼主不同意签收据,誓死捍卫自己的权益,谁能强迫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潜龙勿用 发表于 2018-6-22 14: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这把下来,看来国土局这个大锅背定了,卸不掉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红锦山佬 发表于 2018-6-22 14: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潜龙勿用 发表于 2018-6-22 14:37
这把下来,看来国土局这个大锅背定了,卸不掉咯。

这不是黑锅,是其自己铸成的大锅,实至名归……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红锦山佬 发表于 2018-6-22 14: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红锦山佬 于 2018-6-22 15:08 编辑
合浦九哥 发表于 2018-6-22 14:36
你这样说就不对了,那如果当初楼主不同意签收据,誓死捍卫自己的权益,谁能强迫你?

你这头像,恕我直说,眼神很媚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龙龙久 发表于 2018-6-22 15: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谁都有错,看了一圈的回复,这单事根本就没说清楚。
首先楼主知道地被人冒名卖了为什么不报警?一定要让这些所谓的部门和稀泥然后把自己地给卖了?就为了两万块,还是被胁迫?
再者就是这两万块,这两万块是这件事的核心部分,楼主为什么不交代清楚怎么回事?你到底是愿意拿还是不愿意,还是被强迫拿的?如果是自愿的,你现在还来说这事,那就是道德上的不厚道。还有就是国土局,知道事情不报警不采取措施,而且如果在这件事中的确是有过促成双方的买卖行为的,那简直就是知法犯法,还留下了把柄,所以这锅,背的不冤!完全是自找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糖水不甜 发表于 2018-6-22 16: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关于网文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你让一张假身份证,害我倾家荡产》的情况说明

    近期有网民称《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你让一假身份证,害我倾家荡产》,我局非常重视,马上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现将调查的情况说明如下:
    经调查,2007年易某向肖某购买了位于廉州镇冲口居委会一宅基地,由易某大姐负责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后,2009年9月易某大姐冒用其名义,用假身份证骗取办理转让手续,并签名捺印将易某名下的合国用(2008)第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给沈某所有,办理了合国用(2009)第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9年易某见其姐一直没将土地证交还给她,到我局查询,发现其土地已转让给沈某所有,档案内办理过户所用的易某身份证与其本人身份证不相符,为易某大姐冒充办理转让手续。得知该情况后,我局非常重视,在调查了解清楚情况后报县人民政府,要求注销沈某合国用(2009)第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县法制办提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易某将转让协议进行笔迹鉴定再处理,在处理期间,经当事人双方协调,沈某同意在原购买土地价款的基础上再支付20000元给易某,易某亲笔书写收据,并在办理给沈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协议》上签名捺印确认。过后易某反悔,将其姐与沈某告上法院,合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双方对该宅基地转让发生纠纷后,易某收取了沈某支付给她的20000元,并在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协议》上签名捺印,是对办理转让手续的一种追认,因此该宅基地买卖行为有效。
    我局建议,如易某认为该宅基地卖买存在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