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在微博看到一个很难过的消息,4月18日,安徽宣城警方发布通告,此前走失报警的10岁女孩杨某婷系被13岁男孩杨某某侵害遇难。18日上午,根据杨某某供述并经现场指认,警方在梅村村一灌木丛中找到杨某婷的尸体,多位村民向荔枝新闻证实,被害人与嫌疑人系堂兄妹关系。同村一知情人称女孩很可怜,从小性格老实,其母亲常年不在家,这个女孩子才十岁啊!
看着这个新闻真的是很心疼,让我想到去年大连那个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身中七刀,在距家百米外灌木丛被发现!13岁在面对此事时,表现的十分“淡定”,还与同学炫耀显示自己的“厉害”!并表示未满14岁,根本不用负责!最后这个案件警方通报,因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对其收容教养。一时间所有恶毒的话都不足以道清我内心的愤怒,这个未成年保护法它到底保护了谁?
女孩的父母该有多难过,想必余生都会生活在痛苦中,而在收容所里出来的那个男孩,换个地方、换个姓名又可以开始新生活了吧?随着互联网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孩子接触到更多的碎片化知识,如果仅仅因为不满14岁,类似于这样的恶性事件不被刑事惩罚,而是由父母进行管教和收容教养。就像大连的那个男孩一样,犯下如此罪行仅仅是收容所的管教,这个成本岂不是太低太低了。
在这个信息时代使得孩子心理成长加快,小小年纪就懂得很多成年人才懂的东西。现在很少有孩子到了十几岁依旧对犯罪没有概念,而确实有很多未成年人顶着自己的“免死金牌”开始有恃无恐的为非作歹,未成年人是有监护人的,难道监护人不应该负上法律责任?犯罪不应该以年龄来划分,特别是这种令人发指的犯罪,不管年纪多小都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你既然犯了罪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有些东西也要适时而变了,有时候恶魔不分年龄!
在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代表刘希娅等31名代表建议,将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据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第二点最后添加: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依照更高年龄段责任承担规定进行处理。我强烈支持!法律应与时俱进,孩子们早熟是客观事实,面对近些年未成年刑事案件频发窘状,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明智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