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一大队在巡查时发现了一起擅自破坏城镇排水设施违法行为。在当事人不履行整改义务后,大队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罚,制发了全市第一张此类罚单,有力维护了市政公共设施安全。 在北海大道某家具广场东侧绿地,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人在城镇排水设施(排污井)范围内施工。执法人员当即上前核实勘查,发现当事人冯某擅自穿凿城镇排水设施,接入排水管,且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城镇排水设施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后续的复查中,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按要求整改,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冯某某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人民3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已办结。
注意: 擅自穿凿城镇排水设施,可能会因施工技术、工艺、设计标准不达标等原因,造成排水设施渗水、漏水,加上市区浅层土壤以砂土为主,易产生流砂现象,损害城镇排水设施,严重可致路面塌方,危及行人和行车安全。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下一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日常巡查和法律宣传力度,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 普法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海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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