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切实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北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5章共38条内容,涵盖了经纪机构备案、经纪人员管理、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等房地产交易领域等方面。
下面来梳理这份还在征求意见阶段的《北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者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持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本机构所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等,到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机构初始备案有效期为二年,
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每名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服务时,应当佩戴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规范格式的工作牌,牌上应标明本人姓名、照片、职业资格、所在机构名称等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存量房交易时,需通过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交易监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和签约。
房屋产权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房产的,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交易监管平台申请存量房房源核验、房源发布、网上签约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网上用户开通手续。住建部门对房屋产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通过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易监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并进行房屋现场查看,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确保房源合法可售。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通过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网站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实行实名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不得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商品房价格。
买受人可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纪机构不得强迫买受人选择其指定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各商业银行不得与未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建立健全多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北海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专项整治、“双随机”抽查等工作机制,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经纪业务、价格、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和广告等违法行为;市委网信办配合住建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行为;税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查处过程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唆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线索和证据,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配合做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当事人通过阴阳合同骗取贷款违规行为的查处。
相信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都是为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房地产经纪人也不再被人诟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