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明确缴纳燃气工程安装费 事宜的通知》的意见稿
合住建函〔2020] 525号
社会各界人士、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燃气事业建设发展,保障燃气供应稳定,满足我县商业、住房用气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桂价格[2018] 57号)和《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实行城市管道燃气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批复》 (合政函(2019] 719号)要求,我局拟明确缴纳燃气工程安装费的事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月23日前反馈给我局。(联系人:陈世字7212809,邮: hb200547@163.com)
附件: 1. 《关于明确缴纳燃气工程安装费事宜的通知》 2. 桂价格[2018]57号 3.合政函[2019]719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
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缴纳燃气工程安装费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8) 57号)实施以后,关于存在执行时间差,房地产开发商与住户缴纳燃气工程安装费存在争议等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明确缴纳燃气工程安装费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商在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标价签、价目表等监审项目备案登记表》及《楼盘明码标价牌表》上均有注明:小区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如果标明配套到户,此情况由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燃气工程安装费用。 二、对燃气工程安装费确实没纳入房价的小区,《标价签、价目表等监审项目备案登记表》及《楼盘明码标价牌表》未明确燃气配套到户的,并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未注明配套相关燃气设施的等情况,由住户将燃气工程安装费交给开发商后,再以开发商名义统一缴纳至管道燃气司安排安装。 三、根据《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实行城市管道燃气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批复》(合政函(2019)719号)规定,城镇新建居民小区,将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不能向住户收取。 四、没有管道燃气设施配套的乡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暂时不纳入房价,以后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到位后按第二点执行。 五、开发商和住户对缴纳燃气工程安装费存在争议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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