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2021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1万元。
2.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报销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3.住院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二、扩大参保条件
1.对非北海市户籍人员,可持北海市居住证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北海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
2.在北海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中断缴费再续保享受待遇的时间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三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扩大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
北海市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从原来的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扩大至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口腔门诊部除外),就医的定点门诊医疗服务定点数不受限制,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提高门诊医疗统筹限额和支付比例
门诊医疗统筹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
六、扩大生育待遇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符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
七、基本医保转院转诊和异地备案政策
1.转院转诊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难以确诊和治疗的参保人员应遵循“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地区内后统筹地区外,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的原则由二级以上医院进行转诊(即由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红会医院和北海卫校附属医院4家负责转诊)。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 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2.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或异地居住的,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并办理备案。
3.短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因短期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的,属于急诊情形的,应当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4.长期、短期异地居住就医报销比例。
长期、短期异地居住就医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5.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办理了转院转诊或备案的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咨询电话:0779-72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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