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浦一货车司机陈某醉酒后驾车酿成交通事故,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月8日晚,陈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2mg/100ml)驾驶一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G209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国道G209线3671km+100m处(合浦县石湾镇中湾桥路段),追尾碰撞前方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陈某本人在车祸中受伤,车辆也受到了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公诉机关以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拒绝酒驾、醉驾, 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的负责, 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切忌以身试法。
(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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