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口某业银行因一笔贷款业务纠纷起诉到合浦县人民法院。
当时,办理该笔贷款的详细情况是这样:小英(化名)是实际贷款人,但她不签字,而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小慧(化名)签的字,她欺骗小慧说,小慧贷款,她做担保人。骗了小慧签字后,她又找另一个人小进(化名),欺骗小进为她担保。这样一来,实际贷款人小英就跟该笔贷款没有关系了。开始时,实际贷款人小英按时还款,后来以各种理由耍赖不还款。最后,山口某业银行就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小慧和小进。
简单的说,小英是实际贷款人,但她欺骗小慧为她签字贷款,又欺骗小进为她做担保。而某业银行在这过程中一直是知情的。因此,某业银行涉嫌和小英串通一气坑害小慧和小进。
第一,小进不认识小慧,小慧也不认识小进,互不认识的人不可能签字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时候,小慧和小进两个不是同时在场。那个实际贷款人小英首先找到小慧商议:让小慧签字贷款,她为小慧做担保人。而后又找小进说她要贷款,叫小进做她的担保人。所以,小慧一直蒙在鼓里,以为是小英做他的担保人;小进也一直不知情,自己误以为是做小英的担保人。
第二,某业银行对这笔异常的贷款是完全知道实情的,2020年之前都是小英在还款,后来小英不按时还款,其银行也是首先追小英按时还款。
第三,追款未果后,某业银行开始找小进,也是说小进作为小英的担保人,有连带还款责任。可是,其银行2020一整年时间里一直没找过小慧,既然是他签字贷款的,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找他,追他呢?这是最大的疑点,或者说这里头有蹊跷,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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