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小芈发廊工作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3MABUFMFT9R
住所(住址):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金三角30号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金三角30号的北海市银海区小芈发廊工作室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店在化妆品货架上摆放有1瓶小芈胶原蛋白修护紧致肌底精华液(委托方:广东鑫芈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号2403房;被委托方:广州市鑫晞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塘荔路25,27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22,执行标准:GB/T 29665(O/W),净含量:50ml,生产批号:DG1305;限用日期:20230713),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8月20日从供货商来宾市昊峰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小芈胶原蛋白修护紧致肌底精华液”共1瓶,净含量50ml/瓶,生产批号:DG1305;上述化妆品限用日期:20230713,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
另查,上述化妆品销售价**元/瓶,货值金额共78元。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未销售过,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经营者石小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供货商来宾市昊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来宾市昊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复印件各1份;6.生产厂家广州市鑫晞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7.《整改报告》1份;8.《证明》1份;9.现场照片9张。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银〔2023〕220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过程,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尚未销售过,货值金额较少,经发现后立即进行自查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瓶小芈胶原蛋白修护紧致肌底精华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22,净含量:50ml,生产批号:DG1305;限用日期:20230713);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财政罚没收入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