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告知书 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全县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消费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自律,做到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信息。在办理销售手续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载明所售产品品牌名称、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内容。
三、严禁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
四、严禁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行为:
1. 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 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3. 加装蓄电池托架、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
五、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流通领域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瓶、充电器等电动自行车主要配件进行抽样检测。
六、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于2024年4月20日前整改完毕。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自行车,购买前查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等,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发现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附:涉电动自行车产品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摘录:
4.1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 e)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4.3 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6.1.5尺寸限值
• 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a) 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 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 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 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 mm;
•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 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摘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 (二)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 (三)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
来源: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