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洋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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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当事人。)
附件:
此文书中涉及的详细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捕捞作业时,应当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第四十一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一)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大型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主机功率为294千瓦(400马力)以上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中型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0马力)以上293.3千瓦(3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 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