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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挨罚23000元,合浦西场有人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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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月 发表于 2024-7-16 10: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海(渔业)罚〔2024〕1-05号

当事人:周某身份证号:XXXX
联系电话:XXXX
住所(住址):XXXX 

    当事人擅自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且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20日16时左右,当事人驾驶悬挂合浦县监管09321船牌的渔船从南万出发,到南万港港口到冠头岭南边海域放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3月21日6时许,当事人再次驾驶该渔船从南万港出发到21°22.983′N109°03.572′E附近海域回收定置串联倒须笼,16时29分左右,被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该船《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编号:西场镇[2021]023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45052119740119153614。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渔获物花蟹进行了称量,共计61.15千克,制作了称重(计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在当事人配合下,对渔获物进行放生处理。经报市海洋局批准,对该渔船采取了扣押渔船的强制措施,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船上的另一名人员罗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3月25日,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致函西场镇人民政府对涉案渔船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2024年4月22日,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复函对涉案渔船的信息进行了核实。
经查,该渔船的《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登记主机数量1台,型号为YCD4B11T-55,总功率为40KW,作业类型为杂鱼具。被查获时,该渔船上有渔获物花蟹61.15千克,作业类型是定置串联倒须笼(约300米),船上安装有主机2台,左主机型号为YCD4P12C-90,标定功率为66KW,右主机无铭牌标识,根据当事人陈述该主机功率为25匹马力(约为18.38KW),总功率为84.38KW。当事人擅自改变了渔船主机功率且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一)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周某的个人身份证信息。(二)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罗某某的个人身份证信息。
(三)合浦县监管09321渔船的《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渔船船长11.9米,宽3.5米,型深1.25米,主机数量1台,型号为YCD4B11T-55,总功率为40KW,作业类型为杂鱼具;证明了发证机关为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证书编号:西场镇〔2021〕0154,发证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月30日。
(四)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查询涉案渔业船舶登记信息的函》(北海渔综执函〔2024〕23号)1份:证明了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向西场镇人民政府发函查询合浦县监管09321改变作业类型和主机功率的报备情况。
(五)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协助核实合浦县监管09321船的复函》(含《乡镇船舶登记申请表》、《周某的身份复印件》、《自愿接受管理承诺书》和《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合浦县监管09321《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编号:西场镇〔2021〕0230,船主为周某(XXXX),证书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相同,存档渔船照片与查获的实船一致。

    二、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含附件:称重表、现场检查照片说明)1份:证明了该船为木质船舶,总长16.4米,船宽3.6米。该船《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编号:西场镇[2021]0154),证书记载的主要信息为:所有人名称:周某,船号:合浦县监管09321,船长:11.9m,型宽3.5 m,型深1.25m,主机数量1台,主机功率40千瓦,发证日期:2021年1月31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30日;证明了该渔船被查获时正在从事回收地笼作业,船上有地笼约300米;证明了船上安装有2台主机,其中左主机品牌为玉柴柴油机,主机功率为66KW;右主机铭牌不详,船甲板中部底层为养生柜,柜里有渔获物花蟹(鲜活),经称重,渔获物螃蟹(鲜活)净重共61.15千克;证明了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的过程;证明了该渔船被查获时船上的卫导系统显示该渔船的经纬度为21°22.983′N109°03.572′E,时间为16时32分。

    三、当事人陈述:
    周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合浦县监管09321船船主是周某;证明了2024年3月20日下午4时左右,周某驾驶该渔船从南万出发,在南万港港口到冠头岭南边放地笼,共放置了300个地笼,放完就回南万港了。21日早上6时许又从南万港出来收地笼,一直到16时许,共捕捞有渔获物鲜活花蟹61.15千克;证明了证书登记的主机
1台,功率40KW,作业类型是杂鱼具,现场查获该渔船安装主机2台,其中右主机功率25匹马力,实际作业类型为地笼;证明了周某改变该渔船的作业类型和主机功率未向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报备过。

    四、证人证言:
    罗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合浦县监管09321船船主是周某,证明了该渔船被查获时正在进行定置串联倒须笼作业,此次放置了定置串联倒须笼300多个,船上有渔获物鲜活花蟹60多千克;证明了证书登记的主机1台,功率40KW,作业类型是杂鱼具,现场查获该渔船安装主机2台,实际作业类型为地笼;证明了周某改变该渔船的作业类型和主机功率未向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报备过。
当事人擅自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且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2024〕1-0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且涉案渔船主机功率为84.38KW,捕获渔获物渔获物花蟹61.15千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同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章第一节第1条按严重程度,本机关发函西场镇人民政府吊销该渔船的《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65;18000.00);
2.没收渔获物花蟹61.15千克(已放生);
3.没收船上的禁用的渔具地笼约300米。
当事人擅自改变渔船主机功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同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章第二节第49条第2项内容按较轻程度,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恢复该渔船主机功率,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165;5000.00)元整。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且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且涉案船舶主机功率为84.38KW,船上有捕获的渔获物花蟹61.15千克,分别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同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章第一节第1条和第三章第二节第49条第2项内容,本机关发函西场镇人民政府吊销该渔船的《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恢复该渔船主机功率,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165;23000.00);
2.没收渔获物花蟹61.15千克(已放生);
3.没收船上的禁用的渔具地笼约300米。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没)款。开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帐号:455060200018170076659。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北海市海洋局
2024年7月2日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合浦123网付敏成(实习)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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